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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9部门发布房地产新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税费优惠等15项措施。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通知提出,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当让利,加快销售速度,快速回笼资金,促进住房消费。组织团购活动,鼓励企业现房销售,“交房即办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5万。(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支持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城港监管分局) 

四、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防城港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城港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支持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不断丰富“带押过户”办理模式,加快研发二手房“带押过户”线上办理业务系统,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城港监管分局)

七、积极开展购房节、房展会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房地产企业在伏波文化公园、北部湾海洋文化公园、园博园、白浪滩景区每年免费设点展示至少2次,加强政策宣传,增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群体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当让利,加快销售速度,快速回笼资金,促进住房消费。组织团购活动,鼓励企业现房销售,“交房即办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八、优化安置房安置方式和渠道。鼓励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过程中,探索采取发放购房券方式引导和鼓励征迁群众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缩短群众回迁安置周期。(责任单位: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

九、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10个月内缴纳,但需缴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商品房预售资金跨节点申请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跨一个节点提前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8%。(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商品房预售项目,由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政府部门专户;商品房现售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手续前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确无法预交的,可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现房销售手续后1年,延期缴纳期间,所售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前交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支持房地产市场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不随意抽贷、压贷、断贷,且尽可能为企业做好展贷、续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需求,按照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要求,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做到应贷尽贷。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非住宅项目的按揭贷款需求。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加快住房信贷审批进度,提高放贷审批时效。(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防城港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商品住房优化调整。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经过充分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适当调整套型结构,优化规划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加快盘活商业服务业用地存量。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并可适当降低商业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五、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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