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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明确对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

《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8月15日起施行,对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凡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建房: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内(含市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内,自下达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内;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以上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现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优先将房屋予以征收,并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原房屋权利人合理补偿。  

《意见》指出,不予审批建设区以外,符合规划中暂予以保留的原住民集聚区,街区传统肌理和格局保持较好,能够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特色风貌的区域,允许审批个人建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允许审批的情形,允许审批个人建房。  

《意见》还明确了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管控高度和分户需求等内容。其中,个人建房用地已纳入土地调查通知范围内,自下达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超过3年,仍无具体实施计划的;个人建房用地在规划中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的,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未纳入三年内实施计划的,原则上按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个人建房,远期须服从规划和土地征收管控要求。  

《意见》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不予审批建设区、允许审批建设区实行年度动态更新管理。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消除个人建房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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