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缴存人在南昌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购房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实施细则》指出,如购房合同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提取手续。若购房人需退房且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划转的,购房人应撤销申请提取手续。若购房人需退房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划转的,购房人应退回已提取的资金,同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恢复原委托提取协议的划转。
此外,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