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发布《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其中,文件提出,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各旗县区均为独立购房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同时,购房人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三代及以上共同居住的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子女已满18周岁未独立生活的家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回本市就业的家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买2套以内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且不限定使用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