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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买房即落户”等承诺内容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为发挥房地产广告对房地产市场的助推作用,进一步鼓励房地产广告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布指引”)。

发布指引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发布指引从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明晰重要信息和主体责任四个方面,细化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要求,并明确指出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的八种类型及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十项内容。

在主体责任方面,发布指引明确,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等经营主体,要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平台或场所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发布指引中提到的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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