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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预告登记权能否对抗房屋的抵押权?

房屋的预告登记权能否对抗房屋的抵押权?这个题目是涉及到在买房过程中,如果已经对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在前,房屋预告登记在后,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一: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房屋预告登记权和房屋抵押权都是依法成立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是房屋抵押权形成于房屋预告登记权之前,法院会优先保护房屋抵押权,这时房屋的预告登记权不能对抗房屋抵押权,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实现房屋抵押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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