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的使用所有权不同。
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正式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的,入住后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再次缴纳。这笔费用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所在地的房管局统一保管,但是使用所有权在业主。只有在房屋的保修期满或者是社区房屋大修时才能使用,使用时,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以使用动工。
物业费是业主入住小区后按每月或者每季度缴纳,这笔钱使用所有权在物业公司,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费征收不合理,或者物业公司服务与签约合同不符,业主委员会可以开会决议物业公司的去留。
2、费用的使用流程不同。
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是权益业主,所以想要使用这笔资金,必须获得业主们的同意。具体的流程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通知全体业主,如果获得了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的话,那么经过审核和批准之后,才可使用划拨的资金。
物业费则是社区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如果社区的公共部位是一些小修小补,物业公司可以直接使用这笔费用对社区进行维修和维护。
3、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用于屋面防水、电梯大修、外墙等大规模维修,日常维修不准动用,一般质量合格的房子几乎15~20年都用不着。
物业费一般用于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属于日常维修费用。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二点五,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