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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实行“认贷不认房”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降至20%

10月26日,四川省自贡市发布《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5 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购房补贴、税费减免、首付比例、问题楼盘化解等27条措施。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措施》提出,对居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按20%执行。对符合条件人才购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单双职工差别化贷款额度限制,单笔可贷金额不受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限制,最高贷款额度按照75万元核定。恢复“商转公”贷款。

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推动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支持特定人群购房。对自贡市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军人、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人员、社区基层工作者、客货运驾驶员、环卫工人、产业工人、物业从业人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由职业者购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购房补贴。对来自贡市购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省外和市外群体,在享受前有购房补贴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套商品住房20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措施》还提出,加大改善性购房税收支持力度。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然人出售位于自贡市的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自贡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凡在自贡市购房、建房、租赁以及在新农村集中居住的,可为本人及共同生活亲属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已在自贡市办理居住证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权利,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另外,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全市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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