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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近日,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新政提出,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同时,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12个月以上间隔时间限制,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新政还提出,扩大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范围。在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为新的合作银行,增加市场资金投放量,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

此外,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发展,新政将冻结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由10%下调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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