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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5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受理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市购房时,享有与烟台市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已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申请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没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3)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

(2)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4)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4)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5)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行政区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6)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且非同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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