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购房网 > 楼讯 > 房产新闻 > 楼市资讯 > 正文

广州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保租房

4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以及其中涉企政策解读文件,明确了产业园区工业企业、企事业单位等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规范。

《实施细则》提出,上述项目可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涉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性质变更的,可免予补缴土地价款。此外,对于经营困难的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市、区相关政府部门优先购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这类存量土地可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已通过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来源或证明文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未完成闲置土地后续处置的闲置土地、未按监管协议履约的土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十年的、具有严重污染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设等情形的土地不得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应以栋为最小单元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房源允许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经项目认定后非居住用地转居住用地、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优惠,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整体转让并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报属地区政府批准;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购房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购房网”转载请注明出处;其他来源购房网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购房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拨打举报电话:4008-035-055。

请输入您的买房需求,帮你快速找到满意的房源!

 

热门导购 更多>

热门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