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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我省将把除省重大项目外的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储备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按照所属领域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四个类型: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产业方向)、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数字经济等。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现代化机场、水运、现代水网、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型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环保产业、教育、医养健康(事业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四)平台支撑类。主要是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开放、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平台、产业园区、现代金融服务等。

严格落实“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的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使用。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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