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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政策调整:恢复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规定

7月1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2021年7月16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郑公积金〔2021〕41号,简称41号通知),41号通知明确了“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租购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就41号通知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继续执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的规定。

(二)恢复执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购房和归还贷款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时间的规定,已经在2023年4月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3〕13号)中恢复执行,按照“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再结合家庭缴存账户余额认定”的规定办理。

(二)恢复执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的还贷能力认定的规定。

(三)继续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借贷信息)。

(四)关于41号通知第五项(五)中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要求,参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审批,并核实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贷款和已有住房情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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