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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0月20日,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会议要求,为稳定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省直单位缴存职工提供住房资金保障,现对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的 20%,

二、取消在贷款额度中核减提取金额

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因购买该套住房发生提取行为的,不在其申请的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提取金额。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方缴存职工和双方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均为80万元。

四、调整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太原市六城区范围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全国范围内的成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其它区域的成套住房数量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套住房商业贷款次数不计算在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中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 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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