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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执行“认房不认贷”规定

10月26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其中重点执行“认房不认贷”规定。

其中,通知规定,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关于认定标准包括:(一)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该通知自印发之日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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