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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厦门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1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厦门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并进行解读。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执行至2024年9月17日。

《关于优化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2023年11月15日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和急难愁盼问题,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我市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

  对照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思明区、湖里区首套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

  (三)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

  1.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

  2.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业务

  1.完善缩短贷款期限政策。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取消缩短贷款期限需“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和“缩短贷款期限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等规定。

  2.新增贷款展期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

  3.新增还款方式变更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贷款期间内可以申请将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

  二、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二)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三)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申请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或其配偶。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本市外购房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所购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缴存人或其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缴存人有两笔及以上住房按揭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业务。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政策。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取消提前还款的前置条件和缩期后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缩期前后期限间隔不低于一年以及每年只能办理一次等限制规定。

  (五)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家庭收支发生变化影响还款能力时,可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月还款额,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

  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超过抵押期限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延长期限应同时符合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六)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贷款期间内,可以申请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满足贷款职工多元化还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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