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方案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批建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此外,项目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